大家好,摩云企服小编舒语来为大家解答网络视听许可证适用业务范围官方解释,网络视听许可证有什么用的相关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适用业务范围官方解释,网络视听许可证有什么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从规定的条文来说,从事以下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分为四类:
1、从业务类别来讲包括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2、从传输方式来讲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
3、从传输内容来讲包括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4、从业务实施来讲包括业务种类(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将这四类翻译一下就是这样的。
对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企业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这里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1、哪些企业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浅析
先要区分互联网各类视听业务环节中有两个角色: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提供者。
内容生产者: 指生产、制作互联网产品或信息内容的主体,包括单纯的幕后内容制作者(如网络剧、微电影的制作方),以及通过其他主体提供的 网站、客户端、APP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主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博主)。
内容提供者: 指通过自己开办的平台(网站、客户端或APP等),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产品或信息内容的主体,如微信、微博、爱奇艺、直播平台等。有的主体自己生产内容之后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例如制作了网络剧之后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么同时属于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提供者。针对目前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产品和信息内容(例如下文提到的网络剧、微电影、综艺等视听节目,以及文章、报刊、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等网络出版物),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首先会对企业进行定性,看企业属于内容的生产者还是提供者,然后才能判定这个企业是否属于该项许可所管理的范围。
《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视听节目(视频或音频节目)的提供者,即向用户提供网络剧等视听节目,并且提供的方式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客户端、APP提供。
如果仅从事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的制作,而不直接在网上提供视听节目,或者通过其他主体的网站或APP提供视听节目,一般无需获得该证。
根据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来说, 《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提供者,而单纯从事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和制作的主体无需获得该证。
除了提供网络剧、微电影、综艺节目的音视频之外,互联网直播、电视的直播或转播、聚合音视频也属于网络视听节目提供者,需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视听节目许可证》一共分为四大类,每个大类中还分为多个小项,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与许可范围保持一致,总结如下:
从上表来说,只有获得了《视听节目许可证》中对应许可类别,才可以在开展这些业务时不会被查。
即使有证,但超过了许可类别,也还是会被监管。
现在监管得最严的是直播。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
这个《通知》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
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今天,我们了解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哪些企业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浅析内容,如果您的企业有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或其他视听相关资质,请联系摩云企服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82-1038-6210。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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